8月18日,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对陕西CA88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A88乳品)诉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陵建司)、陇县经济业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宝陵建司赔偿CA88乳品沉做工程价款、租赁费损失、鉴定费等共计80余万元。 2008年5月汶川地震时,由宝陵建司于1993年承建、现为CA88乳品所佑注陇县苍生人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租赁的CA88大厦受到侵害,所有商户依照县防震预警令迁出搬离。后经核查,震损系因该大厦承建时在填充墙与框架柱衔接处无拉结筋施工所致。CA88乳品屡次派员与宝陵建司协商未果。2008年8月防震预警禁令解除后,因该大厦未建复,商户无法进行正常交易,陇县苍生人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部门商户赔偿破产等损失167000元并拒付CA88乳品侵害产生至2009年9月14日该大厦建复沉新交易时的租赁费779167元。经委托鉴定:CA88大厦有拉结筋工程设计但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拉结筋工程施工,沉做拉结筋工程总造价366942.16元,并因而支出鉴定费38000元。 陇县法院审理后以为,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推广必要使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掌管并应在建设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侵害。宝陵建司作为CA88大厦的建设企业,在施工中违反合同约定,未依照设计图纸的技术尺度施工,在该工程的填充墙与框架柱衔接处无拉结筋施工,违反合同约定,理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CA88乳品作为CA88大厦的合法所有者,对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构筑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受侵害有要求赔偿的权势,但对其主张的租赁费损失思考地震灾害原因予以酌情鉴定。陇县经济业务局虽属CA88大厦的建设者,但对CA88大厦本次侵害没有责任,依法不承担责任。 据此,陇县法院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构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公例》等有关划定作出判决:一、由宝陵建司赔偿CA88乳品沉做拉结筋工程价款366942.16元,鉴定费38000元;二、由宝陵建司赔偿CA88乳品租赁费损失779167元的60%计467500.20元;三、陇县经济业务局不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CA88乳品的其它诉讼要求。 |